最后更新: 2026-10-08
退款政策
本政策由全球价值投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其章程制定,旨在明确协会各项费用的收取与退还规则。会员或申请人向协会缴纳任何费用,即视为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不可撤销地同意本政策全部条款。
第一条 定义
- 「费用」:指会员或申请人向协会缴纳的会费、活动报名费、项目服务费、资料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无论以何种名义收取。
- 「会费」:指会员为取得或维持协会会员资格而按年度缴纳的费用,包括首年会费及续期会费。
- 「活动费用」:指协会组织的论坛、沙龙、研学、培训、考察、晚宴等活动的报名费、席位费及相关费用。
- 「会员权益」:指会员依据其会员等级及《会员手册》享有的各项服务、资源与活动参与资格。
-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疫情、政府管制、社会事件、战争、网络故障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会员或申请人向协会缴纳的全部费用。本政策与《会员手册》及协会其他规章制度共同构成双方关于费用事项的完整约定;本政策未尽事宜,按前述文件执行。本政策与协会其他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三条 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会费一经缴纳,除协会另有书面规定或经理事会书面同意外,概不退还,亦不得转让、抵扣或由他人使用。
下列情形均不构成退费理由,协会无义务按剩余期间折算退费,亦无义务以任何形式予以补偿:
- 会员主动申请退会、辞职或终止会籍;
- 会员未按期缴纳续期会费导致会籍终止或暂停;
- 会员年度复核未获通过;
- 会员因违反《会员手册》或协会规章制度被提醒、暂停权益、降级或取消会籍;
- 会员因自身原因未实际使用或未充分使用会员权益与服务;
- 会员对协会服务内容、形式、安排或质量存在主观不满意;
- 会员因个人时间冲突、地点变更、健康原因或其他自身原因无法参加活动或使用服务;
- 会员等级、权益内容、会费标准或服务安排因协会依章程修订而发生调整。
会员确认,会费系协会为提供持续性会员服务、维护协会运营及开展各项活动而收取的对价,会员是否实际使用部分或全部权益,不影响协会已收取会费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第四条 活动及服务费用
活动费用一经缴纳,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不予退还。
因协会原因导致活动取消的,会员可在收到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选择:(a)全额退还该活动已缴费用;或(b)将费用顺延至下一期同类活动。逾期未选择的,视为自动选择顺延。因协会原因导致活动延期的,已缴费用不予退还,会员可选择参加延期后的活动或申请顺延至下一期。
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取消或延期的,协会不承担退费义务及违约责任,已缴费用可顺延至后续活动或转为协会其他服务权益,具体方案由协会另行通知。
活动报名成功后,因会员自身原因无法参加的,已缴费用不予退还。会员可在活动开始前不少于 48 小时向协会秘书处书面申请将名额转让给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第三方,经协会书面确认后方可转让;逾期申请或未经确认的转让无效。
协会提供的资讯、资源线索、合作方服务及其他非实物性服务,一经提供或开通,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例外情形与退款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可向协会提出书面退费申请,由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酌情决定是否退费及退费金额:
- 协会理事会书面同意退费的特殊情形;
- 因协会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会员完全无法享受对应服务,且该服务无法以其他合理方式替代或补偿的;
- 适用法律强制要求退费的情形。
退费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协会的退费决定为最终决定,会员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或提出异议。
依本条批准退费的,退费金额由协会根据实际已提供服务的情况、已发生的不可收回成本、行政处理费用及剩余期间等因素综合确定,且最高不超过会员实际缴纳的对应费用金额。
第六条 退款的扣除项
经批准退费的,协会有权在退费金额中扣除下列款项:
- 协会已实际提供服务对应的费用;
- 协会为该会员已发生的不可收回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讲师费、资料费、第三方服务费等;
- 支付渠道手续费及银行转账费用;
- 适用法律规定的税费。
退费以原支付路径退回为原则;原支付路径无法退回的,由协会与会员协商确定退款方式。退费到账时间以银行及支付机构处理时间为准,协会不承担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责任。
第七条 费用的不可转让与不可抵扣
会员不得将会籍、会员证明、活动名额或会员权益转让、转借、出租、赠与,或以任何形式供他人使用(协会另有书面安排的除外)。
已缴纳的费用不得用于抵扣会员对协会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债务、赔偿或款项,亦不得由第三方代为主张退费或权利。
会籍终止、暂停或被取消后,会员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会员应立即停止以协会会员名义开展一切活动,并交还载有协会标识的证书及物料。
第八条 会员确认与接受
会员或申请人完成缴费即视为:
- 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政策全部条款,包括费用不予退还、不可转让、例外情形及争议解决等内容;
- 同意本政策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不得以未阅读、未理解或误解本政策为由主张退费、要求豁免或提出其他抗辩。
协会建议会员在缴费前仔细阅读本政策,如有疑问可向协会秘书处咨询。
第九条 政策修订
协会可根据章程、法律变化及发展需要对本政策进行修订。修订内容经协会官方渠道公示或向会员通知后生效。
修订后的政策适用于此后缴纳的费用;修订前已缴纳的费用,仍按缴费时有效的政策执行,但适用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政策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因本政策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中心有效的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仲裁,仲裁地为香港,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庭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条不限制协会就会费追缴、知识产权保护、声誉损害或行为保全等事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禁令或强制执行的权利;仲裁裁决可依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安排,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如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协会秘书处:
- 微信:GVIAHK
- 邮箱:membership@gviahk.com
- 官网:www.gvia.hk
第十二条 其他
- 本政策与《会员手册》及缴费记录共同构成会员与协会之间关于费用事项的完整约定,并取代此前就同一事项达成的口头或书面意向。
- 本政策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双方应以最接近原条款本意的有效条款予以替代。
- 协会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政策项下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单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不排除其后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 本政策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全球价值投资协会(GVI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