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公告|數字時代價值投資專業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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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說明:本章程是專委會的基礎管治文件。其效力受 GVIA 章程、適用法律及正式授權約束;如與其不一致,以其為準。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與適用範圍

第一條  名稱與性質

本機構全名為「全球價值投資協會數字時代價值投資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正式英文名稱為:Digital Age Value Investing Committee,簡稱:DAVIC。專委會是全球價值投資協會(Global Value Investment Association,簡稱「GVIA」或「協會」)下設的垂直專業委員會,是協會「母平台+垂直專委會」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協會領導及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專委會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專委會定位為面向全球的非營利、非黨派、專業性協作平台,不代表任何成員、贊助方、政府、監管機構或商業主體的單一立場。

第二條  宗旨與公共價值

專委會是協會圍繞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發展及其對企業價值與價值投資的影響而設立的專業組織,以「組織行業力量、匯聚專業能力、連接產業與資本、推動價值共創」為主要定位。依托 GVIA 全球價值投資生態,組織協會會員、其他專業委員會、投資機構、上市公司、產業機構、專家學者、科技企業、專業服務機構及合作夥伴,共同推動數字時代價值投資理念、方法、研究與實踐發展。專委會以促進跨境專業對話、提升數碼金融與實體經濟的價值識別能力、推動負責任創新與長期資本配置為公共價值目標。所有研究、指數、評價與活動應服務於專業交流及知識共享,不構成對任何主體的投資建議、信用背書、監管意見或業績承諾。

第三條  工作原則

專委會遵循長期主義、專業協同、開放共建、資源共享、合規審慎的原則,按照協會章程、本規則及協會相關制度開展工作。專委會不以任何單一機構為主體,參與各方按照自身專業能力及資源優勢共同參與專委會建設。專委會進一步遵循國際代表性、專業獨立、證據導向、方法透明、利益衝突可管理、包容參與及數據責任原則。成員的地域、機構及專業背景應保持適度多元,避免任何單一成員或關聯方不當影響組織判斷或成果結論。

第四條  適用範圍與語言

本章程適用於專委會的管治、成員參與、研究及活動組織、成果發布、品牌使用、數據處理及對外合作。專委會工作語言可使用中文及英文;對外發布的重要國際成果應根據實際需要提供相應語言版本。不同語言版本如有理解差異,以經 GVIA 批准或發布時明確的版本為準。

第二章  職責、成果與國際合作

第五條  主要職責

專委會發揮專業組織及生態組織作用,圍繞數字時代價值投資組織開展下列工作:

1. 組織行業研究。圍繞數字經濟、人工智能、企業數碼化智能化、產業變革及全球資本市場發展,組織協會內外專家及專業機構開展專題研究、課題合作、案例研究及行業標準研究。

2. 組織專業交流。舉辦專題論壇、閉門研討、企業走訪、投資交流、圓桌對話、專題沙龍等活動,促進價值投資者、企業及專業機構之間的深度交流。

3. 組織產業與資本協同。發揮協會連接產業、資本及專業智慧的優勢,推動上市公司、產業機構、投資機構、家族辦公室及其他長期資本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4. 組織專業能力協同。整合協會其他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顧問專家以及 DVI 等專業合作機構的研究、數據、評價、指數、AI 投研、投行、法律、財稅、併購、國際化等專業能力,為專委會工作提供支撐。

5. 組織成果形成與發布。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編制白皮書、研究報告、評價成果、行業觀察、案例成果及其他專業內容,並通過協會平台開展成果發布及傳播。

6. 組織會員服務。圍繞數字時代企業價值發現、價值提升及投資研究,為協會會員提供專業交流、研究分享、企業調研、資源協同等服務。

7. 組織跨專委會協作。圍繞重大課題、重點行業及企業需求,與協會其他專業委員會及平台建立協同機制,推動專業能力及會員資源共享。

8. 組織國際交流。依托香港及 GVIA 全球資源網絡,鏈接境內外投資機構、企業、研究機構及專業服務機構,推動數字時代價值投資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9. 建立及維護數碼金融競爭力指數的研究、數據、方法論審議、質素控制及年度更新機制,並在具備條件時發布指數、主題排名或評價成果。

10. 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年度重點工作

專委會根據協會整體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可圍繞年度研究主題、重點行業、企業調研、專業活動、成果發布、會員服務及國際交流形成年度項目安排,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年度計劃應明確目標、交付成果、責任主體、時間節點、預算或資源來源、風險控制及審議程序。對涉及國際合作、跨境數據、指數或排名發布的項目,應適用更嚴格的合規及質素審核。

第七條  國際合作與合作夥伴關係

專委會可與國際組織、學術機構、行業協會、金融機構、技術機構及專業服務機構開展非排他性合作。合作應以書面方式明確工作範圍、成果歸屬、經費安排、品牌使用、資訊保密、利益衝突及終止機制。專委會不得因合作、贊助或成員關係而對研究結論、指數成分、評價結果或人事安排作出不當交換、保證或暗示。

第三章  組織管治、成員與代表性

第八條  組織架構

專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一名、常務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三名、秘書處人員若干,並設委員、委員單位、會員、會員單位及專家顧問。專委會設秘書處作為日常營運執行機構,並可根據重點工作設立專項工作組。為落實國際組織管治要求,專委會增設國際諮詢委員會(International Advisory Council)及方法論與指數審議小組。前者就全球議題、國際合作及跨境代表性提供非約束性意見;後者獨立審閱指數、評價及排名的方法論、數據管治及質素控制。兩類機構均不直接替代 GVIA 的法定或章程權限。

第九條  特別顧問與牽頭設立

根據 GVIA 與中創數經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簡稱「DVI」)的戰略合作安排,由協會按照章程完成相關聘任程序,邀請 DVI 創始人王世渝先生擔任全球價值投資協會特別顧問,推動數字時代價值投資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與建設。牽頭發起單位及核心專業機構應在管治、數據、方法論及商業合作事項中接受本章程規定的利益衝突披露及迴避機制,不因其發起或支持身份而獲得對研究結論、指數成分或國際成員任命的當然決定權。

第十條  主任、副主任與秘書處

主任負責專委會整體工作,組織制定發展方向及年度重點工作,協調協會及專委會重要資源。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可根據各自專業領域及資源優勢分工負責相關專項工作。主任、副主任的產生及任期按照協會相關制度執行。根據戰略合作安排,由協會按照章程及內部程序邀請 DVI CEO 何灩女士擔任專委會秘書長。秘書長負責專委會日常組織及營運,統籌年度工作計劃、成員聯絡、活動組織、研究協調、資源協同、成果發布及對外合作等事項。秘書處在秘書長組織下承擔專委會日常執行工作。各管治崗位應以能力、誠信、貢獻及代表性為主要標準。國際成員的提名、續任或退出,應由秘書處提出建議,經相應管治程序確認,並以書面同意為生效前提。

第十一條  委員、會員及專家顧問

專委會面向協會會員、其他專業委員會、投資機構、上市公司、產業機構、研究機構、科技企業及專業服務機構吸納委員及委員單位。委員及委員單位應具備與專委會工作方向相關的專業能力、行業影響力或資源協同能力,並認同協會及專委會宗旨。專委會面向價值投資機構、上市公司、家族辦公室、資管機構、產業機構、研究機構、高校智庫、科技企業、專業服務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士發展會員及會員單位。專委會可聘請價值投資、資本市場、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法律合規及國際市場等領域具有專業影響力的專家擔任顧問,為專委會重大課題、重要活動及專業事項提供指導。成員構成應在地域、性別、專業領域、機構類型及職業經歷方面逐步建立可審查的多元化標準。首屆管治層及國際諮詢委員會應力爭包含來自中國內地、香港及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代表,並覆蓋金融科技、國際金融組織、學術研究、長期資本及產業實踐等關鍵視角。

第十二條  成員權利、義務及退出

專委會會員在協會制度及授權範圍內享有下列權利:參加研究、會議、企業走訪、論壇及其他專業活動;參與相關課題、項目及專業工作組;提出意見及建議;按規則共享面向成員開放的研究成果、專業資訊及公共服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專業合作及資源協同事項;經正式授權在批准範圍內使用專委會名稱參與相關活動及成果發布等。成員應遵守協會章程、本章程及相關制度,維護協會及專委會聲譽;提供真實、準確的資訊;對未公開資料履行保密義務;未經授權不得以協會或專委會名義對外簽約、背書、募集資金或作出承諾。成員違反適用法律、本章程、保密義務、利益衝突披露義務或損害組織公信力時,專委會可依據正當程序暫停其參與資格、建議撤銷職務或終止成員關係。涉及國際成員的處理應兼顧事實核實、申辯機會、程序公正及必要保密。

第四章  議事、透明度與專業獨立

第十三條  會議及決策機制

專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會議、主任辦公會議、秘書處工作會議及專項工作組會議。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溝通年度工作總結、年度計劃、組織發展及重要事項。會議可採用線下、線上或線上線下結合方式舉行。專委會實行集體協商、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一般日常工作由主任、秘書長依職責組織推進;涉及組織架構、重要人事、重大活動、重要成果發布、重大合作及協會品牌使用等事項,應按照協會章程及相關審批程序辦理。重要會議應形成會議通知、議程、參會記錄、利益衝突聲明、決議或行動清單。涉及指數、排名、評價、國際合作或重大對外發布的事項,應保留可追溯的審議記錄,並由利益衝突管理人或指定人員核驗迴避情況。

第十四條  利益衝突、獨立性及保密

成員參與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研究、評價、評審或合作事項時,應按照要求披露並採取必要迴避措施。對專委會工作過程中知悉的未公開研究資料、數據、成員資訊、合作方案及其他保密資訊,應履行保密義務。所有管治成員、研究負責人、方法論與指數審議小組成員及對外發言人,應在任期開始、項目啟動及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書面披露實際、潛在或可被合理感知的利益衝突。披露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利益、董事或顧問職務、僱傭關係、關聯交易、數據或技術供應關係及贊助關係。利益衝突管理應遵循「披露、評估、迴避、記錄、覆核」的程序。未披露或不當干預研究、評價或排名的行為,應作為成員資格、成果署名及合作關係審查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公開溝通及品牌使用

協會及專委會名稱、標識及品牌的使用,應遵守協會統一管理要求。以專委會名義發布重要研究成果、榜單、活動資訊、新聞通稿及合作資訊,應履行相應審核程序。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專委會名義開展商業宣傳或對外作出承諾。對外溝通應準確、可核驗並清晰區分事實、分析及觀點。贊助方、合作方及成員不得借用專委會名義進行誤導性營銷或暗示獲得投資、評級、監管或成員資格背書。重大國際成果應說明發布主體、適用範圍、方法論版本、數據截止日及利益衝突管理安排。

第五章  研究、指數、數據及成果管治

第十六條  研究及項目組織

專委會發起的重要課題、活動及合作項目,應明確牽頭方、參與方、工作目標、分工、成果形式及時間安排。涉及費用、知識產權、商業合作或具體交付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簽署專項協議或形成書面確認。研究項目應在立項時明確研究問題、範圍、方法、數據來源、質素控制、成果審核、署名及利益衝突安排。對受外部資助的研究,應在成果中披露資助性質;資助方不得決定研究結論或阻止對合理方法局限的披露。

第十七條  指數、評價及排名管治

專委會建立指數、評價及排名成果的獨立審議、版本控制、數據核驗、異議處理及定期覆核機制。指數或排名應以公開發布的方法論為基礎,至少說明目的及適用範圍、對象範圍、指標定義、數據來源、標準化及權重方法、計算頻率、數據截止日、質素控制、局限性及申訴渠道。任何指數、評價或排名均不得被表述為信用評級、投資建議、收益保證或監管認證;如涉及需持牌或需監管批准的業務,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依法實施。

第十八條  數據管治及私隱保護

專委會處理的數據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準確、安全、可追溯及目的限定原則。使用個人資訊、非公開資訊、跨境數據或第三方商業數據前,應確認合法來源、授權範圍、保存期限、存取控制及適用的數據保護要求。用於指數、評價或研究的數據應優先使用可驗證的公開來源或經合法授權的來源;無法完全核驗的數據應明確說明局限,不得以推斷替代事實而不作標註。

第十九條  成果、知識產權及發布

專委會組織形成的白皮書、研究報告、評價成果、數據、模型、指數研究及其他成果,應根據實際參與主體明確署名、知識產權、使用權及傳播授權。各參與方原有的理論、數據、模型、算法、商標及其他知識產權歸原權利人所有,不因參與專委會而發生轉移。對外發布的重大成果應經內容審核、合規審核及必要的方法論審議。成果應保留版本號及發布日期;如發生實質性錯誤、數據重大修訂或方法論變更,應通過適當渠道發布更正、更新或撤回說明。

第六章  經費、合規、修訂及生效

第二十條  經費及財務透明度

專委會開展工作所需經費,可來源於協會按規定安排的經費、依法合規的專項支持、贊助、活動或服務收入及其他合法來源。相關經費收取、賬戶、預算、支出及監督按照協會財務制度執行。具體項目涉及費用及收益安排的,由相關參與主體另行約定。專委會應建立項目級預算、審批、記錄及覆核機制。對重大贊助、捐贈或服務收入,應審查其來源合法性及對組織獨立性的潛在影響;不得接受以干預研究結論、排名、成員任命或對外立場為條件的資金或利益。

第二十一條  合規邊界及風險管理

專委會主要開展行業組織、專業研究、交流協同及會員服務等工作。涉及證券、資產管理、投資顧問、基金、ETF、指數商業授權、數碼資產及其他依法需要許可或資質的業務,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依法實施,專委會本身不直接開展需持牌經營的金融業務。專委會應建立適合其活動規模的合規、反賄賂與反貪污、反洗錢與制裁風險、數據安全、知識產權、反歧視及活動安全管理機制。對於跨境合作,相關主體應遵守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法規及 GVIA 的內部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審查、修訂及解釋

本章程根據全球價值投資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經協會相應程序審議、批准或備案後實施。本章程原則上至少每兩年審查一次;如法律、組織架構、國際合作、數據管治或指數業務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啟動修訂。修訂建議應記錄理由、主要影響及生效安排,並按 GVIA 相應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生效及過渡

本章程未盡事項按照全球價值投資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執行;如本章程與協會章程或正式制度不一致,以協會章程及正式制度為準。本章程自協會按照內部程序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生效後,原「管理與營運規則(草案)」中與本章程不一致的規定以本章程為準;原附件中的組織架構、工作計劃及專項工作組內容相應整編至本文件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